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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HC限值60,苯1 | 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布!
Date:2021-05-21 Number:1594

本文转载自《VOCs减排工作站》

2021年5月1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该综合排放标准将在2021年8月1日实施,实施后相关的涉VOCs排放指标有所统一,值得几点关注的如下:

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0,也即大家关注的RTO的排口的如上两种物质的限值为200;

2、非甲烷总烃(NMHC)的排放限制为60,苯为1(NMHC除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外,70);

3、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这点是合并使用一个排气筒的问题的监测及排放限值要求;

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不高于6,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不高于20;

7、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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